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2號(關於簡單案件快速辦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欄目:行業資訊 發佈時間:2019-10-22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2號

為進一步提高海關行政執法效率,優化行政執法方式,現就海關行政處罰簡單案件快速辦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以下簡單案件適用快速辦理程式:

(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理的;

(二)報關企業、報關人員對委託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為工作疏忽致使發生《處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

(三)適用《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的;

(四)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攜帶貨幣進出境的;

(五)旅檢管道查獲走私貨物、物品價值在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

(六)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價值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或物品價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處警告、最高罰款人民幣3萬元以下。

二、海關應當及時立案,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三、當事人在自行書寫材料或者查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認錯認罰,並有查驗、檢查記錄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海關可以不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四、海關進行現場調查後,應當及時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並在立案後5個工作日內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海關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本公告自201912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1021

公告正文下載連結:

海關總署關於簡單案件快速辦理有關事項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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