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4号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2-09-07 作者: 海关总署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菠萝(以下简称“菠萝”),学名Ananas comosus (L.) Merr.,英文名Pine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印度尼西亚全境。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菠萝果园和包装厂均应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农业检疫局(简称“IAQA”)注册,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GACC”)和IAQA共同批准。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IAQA向GACC提供,GACC将在官方网站公布注册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2.木瓜秀粉蚧Paracoccus marginatus

  3.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4.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5.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6.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7.菠萝褐灰蝶Thecla basilides

  8.菠萝长叶螨Dolichotetranychus floridan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菠萝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输华果园须在IAQA监管和指导下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综合防治。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经过IAQA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应记录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信息,并保留至少两年,应要求向GACC提供。记录应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的有效成分、施药日期和剂量等信息。

  4.针对蝶类、蚧壳虫和螨类,输华果园须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目视监测,每两周至少一次,重点检查茎、枝叶和果实等部位。针对菠萝褐灰蝶,还需采用诱捕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相应症状,应立即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方法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菠萝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IAQA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菠萝的加工包装过程须在注册包装厂进行,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刷洗或高压水枪冲洗等工序,以确保果冠和果实不带昆虫、螨、蜗牛、烂果、草籽、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3.包装好的菠萝如需储存,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菠萝可追溯至注册果园,应记录加工包装日期、菠萝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菠萝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如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的,应记录化学药剂的使用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三)包装运输要求。

  1.包装材料应是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并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区、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输华菠萝应使用干净卫生的密闭集装箱运输,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保持完好无损。

  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相关要求。

  (四)出口前检疫。

  1.在菠萝输华开始的前两年,IAQA应对每批货物按照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并对其中3%的样品果实进行针对蛀果昆虫的剖果检查,每批货物剖果数量不得少于10个。如前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IAQA可将抽样检查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IAQA应立即对相关果园、包装厂采取暂停措施,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应要求向GACC提供。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菠萝,IAQA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ineapple Fruits from Indones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项目启动前,IAQA应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菠萝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菠萝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菠萝应从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菠萝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印度尼西亚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则对该批菠萝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对该批菠萝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GACC将立即向IAQA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菠萝进口。IAQA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根据IAQA整改结果,GACC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IAQA的协助下,GACC将派专家对印度尼西亚输华菠萝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规定的相关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印度尼西亚菠萝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进境口岸截获情况,GACC将作进一步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与IAQA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检疫措施。如有必要,GACC可对本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印度尼西亚进行实地评估。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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